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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冈法院判决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非法印制出版物达300万余本,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林某进、罗某城和王某(另案处理) 经商量决定,通过租赁厂房,由林某进、罗某城在佛冈县汤塘镇大埔村某电机厂内筹建印刷厂,由王某筹建装订厂,共同从事非法印刷牟利。2018年9月,林某进、罗某城和王某在没有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由林某进、罗某城负责对外接收印刷业务,聘请多名员工参与非法印刷盗版书籍。2018年10月,林某进、罗某城和王某经商量决定,林某进投资50万元入股王某筹建的装订厂。2019 年3月,林某进、罗某城和王某经商量决定,印刷厂和装订厂合并经营,王某负责全面经营管理。 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别于2019年6月23日、7月15日在某电机厂内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魔道祖师》、《杀破狼》、《镇魂》、《剑桥雅思真题精讲》等36种非法印刷的成品书籍共11万余本、书籍半成品、散页及生产设备一批。根据对账单统计,在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林某进、罗某城、王某非法印刷刊物总数为304万余本。除部分印刷品不认定为侵权外,非法印刷装订成品书籍共3008330本。 经清远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证明,被告人没有取得相关书籍的出版权,均为侵犯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林某进在广州市花都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罗某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进、罗某城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私自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数量达3008330册,属于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综合被告人罗某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罗某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没收非法出版物及作案工具。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让知识成果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合法收获创新带来的收益,才能激励源源不断的科技文化创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创造幸福生活。法律坚决保护知识产权,决不允许窃取他人智慧成果谋取非法利益、遏制创新的行为。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