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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最新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无疑是关于判赔数额的。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短期看,这能够为著作权人维权带来更强有力的支持;从长远来看,高判赔的威慑对于震慑盗版行为、净化版权市场,也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新《著作权法》颁布前,多地法院也曾就著作权案件作出高额判赔,值得关注。其中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件,也值得复盘盘点。 【规则详解】 1、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遭受的许可费损失可视为其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351号。 案情简介:“小黄人”是美国环球公司出品的动画系列电影《神偷奶爸》中的经典动画形象。被告千尺雪、旺仔饮料等公司,未经原告环球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印有小黄人形象的饮品,并通过全国展销会和食品招商网站,对于该饮品进行大规模的推广销售。因此被环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主张500万的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经逐一对比,涉案五款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被诉侵权形象与涉案美术作品相比虽有局部微小差别改动,但包括了涉案美术作品“小黄人”卡通形象的众多主要独创性特征,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千尺雪公司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在确定赔偿额时,法院指出,应当获得的许可费作为考量基准,可将环球影画公司遭受的许可费损失视为其实际损失的一部分。本案中,千尺雪公司仅就“旺仔钙铁锌益小瓶”产品应当向环球影画公司缴纳的许可费不少于320万元。因此,因千尺雪公司未经许可的被诉侵权行为,环球影画公司许可费损失超过320万元。且本案裁判应体现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理念,依法确定二倍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无论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还是环球影画公司遭受的许可费损失二倍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均远超过本案环球影画公司所主张的500万元赔偿额。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500万元的赔偿诉请。 2、被告开发、运营侵权游戏所获的利润经估算后已明显超过原告主张赔偿数额的,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054号。 案情简介:《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于2014年9月上市。《花千骨》则是改编自同名电视剧的仙侠题材手机游戏,由天象公司开发、爱奇艺公司运营。 2015年6月,蜗牛公司发现《花千骨》存在大量与《太极熊猫》相似的元素,认为《花千骨》全面抄袭和使用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元素,包括《太极熊猫》游戏的核心元素——游戏规则。因此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天象公司和爱奇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在此基础上,法院依照双方银行账户资金及开具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交易往来数据、《公告》中所提示的收入利润率及具体估算利润等证据进行估算,认为两被告开发、运营《花千骨》游戏所获的利润已明显超过蜗牛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3、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毛利润、侵权业务营业收入占比、播放热度等因素可用于估算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号 案情简介:网易公司是游戏“梦幻西游2”的权利人。华多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网易公司认为其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经交涉未果,网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 法院认为:“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公开财务报告披露的统计数据以及部分合理推断数据估算,并且提供了更为详尽的计算步骤:首先,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毛利润及毛利润率,其次根据侵权业务(游戏直播)的营业收入占对应大类(其它互联网增值服务)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得出侵权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接着根据侵权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与毛利润率的乘积得出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最后还根据涉案游戏的播放热度估算其在直播平台的获益占比、平台分成比例,结合涉案游戏因素对于游戏直播平台获利的贡献程度来对计算结果进行验证,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2000万元。 4、确定赔偿数额时,可在综合考量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范围以及是否获利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通过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的方式予以惩戒。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258号。 案情简介:腾讯公司依法拥有由灿星公司制作的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风公司在未取得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该节目第1-6期。暴风公司明知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腾讯公司独家所有,却仍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严重侵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暴风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暴风影音客户端提供涉案节目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对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1.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 该节目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3.暴风公司在涉案节目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腾讯公司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次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4.被告网站的知名度高、用户数量大、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被告在涉案节目片头单独投放了广告,在相关播放页面上亦投放了广告,应推定其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 综上,法院足以确信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暴风公司以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明显过高且极不公平合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采用裁量性赔偿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可以确认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每期节目10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