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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丨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诉讼,简约而不简单---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020-12-25 17:58| 发布者: 161*****887| 查看: 179|

摘要: 一、对三项知识的拼凑知识一:"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网上说,这是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的 ,阐述"变"的哲学。赫拉克利特的哲学充满了辩证法思想。他形象地表达了他关于变的思想,说:“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


一、对三项知识的拼凑

知识一:"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网上说,这是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的 ,阐述"变"的哲学。赫拉克利特的哲学充满了辩证法思想。他形象地表达了他关于变的思想,说:“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他把存在的东西比作一条河,声称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因为当人第二次进入这条河时,是新的水流而不是原来的水流在流淌。赫拉克利特用非常简洁的语言概括了他关于运动变化的思想:“一切皆流,无物常住。”在他看来,宇宙万物没有什么是绝对静止的和不变化的,一切都在运动和变化。

知识二:简约。 网上说,简约主义源于20世纪初期的西方现代主义。欧洲现代主义建筑大师路德维希·密斯·凡德罗Mies Vander Rohe的名言“Less is more”被认为是代表着简约主义的核心思想。简约主义风格的特色是将设计的元素、色彩、照明、原材料简化到最少的程度,但对色彩、材料的质感要求很高。因此,简约的空间设计通常非常含蓄,往往能达到以少胜多、以简胜繁的效果。

知识三:业主知情权。业主知情权之诉,一般是业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提出要求判令被告制作各种情况表并公布,诉求看似没什么差别。



三项知识和信息的拼凑:业主知情权之诉,或业主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之诉,有些人认为法律规定得很明确,网上的判例也很方便收集,似乎是一种很简单的诉讼。有些业主,在起诉之始,似乎信心满满,胜券在握。有些业主,甚至认为只要抄写网上现成的起诉状,提交给法院,便可稳等一份胜诉的判决书。然而,业主知情权之诉,实为一种简约而不简单的诉讼。世上可能不会有两个完全一模一样的案件。楼盘的实际情况不一样,业主公约不一样,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一样,证据的细节不一样,业主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不一样……这诸多的不一样,犹如水面下的物质,或上下河段的开闸关闸行为,实际对水流的影响不可小视。表面上,这是一条别人已经趟过去的水流,似乎只要依样画葫芦,沿着水面漂过去,轻轻松松就可以过河。可是,我们忘记了,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当我们第二次进入这条河时,是新的水流而不是原来的水流在流淌,水流的力度、流向、阻物已然不一样。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以下是谢艺真律师对处理过的两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案例的一些思考,她在这两个案例中,代理物业公司。谢艺真律师担任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长达10多年,她体会到业主对物业公司的高高的期待,以及深深的误解。她在这两个案件中,分别提出“业主知情权的边界”与“物业公司权责的边界”的概念。两个案件,法院均判决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现推出来与大家交流,愿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有一点帮助。同时,她还是强调,这仅是她针对个案所提出来的一己观点而已。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因为,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

二、业主知情权的边界

以下为谢艺真律师代理一起业主知情权诉讼的答辩状的截选,在该起诉讼中,谢艺真律师针对业主诉状的提法和证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原告对业主知情权的理解存在好几个误区,逐一作出反驳,并提出“业主知情权边界”的概念。

民事答辩状(截选)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原告***起诉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业主虽然对某些事项具有知情权,但对知情权的范围、知情权的行使方式(知情方式)、知情权的行使条件、知情权的行使对象(义务主体)等皆有限制,不能随意扩大,不能盲目行使,更不能滥用诉权。本案原告恣意扩大知情权范围,诉讼请求无边无际,不符合起诉应有的“具体”的要件;把物业公司当作唯一的知情权义务主体,知情权行使方式显然违法……
 答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谢艺真




三、物业公司权责的边界以下为谢艺真律师代理一起业主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拆除该业主楼上邻居违章构筑的诉讼的答辩状的截选。在该起诉讼中,谢艺真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提出物业公司对小区违章建筑物的处理的权责范围,提出“疑是违章构筑物”及“物业公司权责的边界”的概念。
民事答辩状(截选)
关于原告***诉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答辩如下:原告诉求被告将原告楼上的业主的构筑物予以拆除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被告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具体如下:

一、若从本案暂定的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关系上,物业公司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初步判断,其权利义务只能是对行为人予以制止,行为人不听从物业公司的制止的,物业公司只能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然后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和处理。

认定和处理违章建筑,是一种十分严肃且专业性极强的行为。即便是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和处理违章建筑方面,也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第一步……

也就是说,对于小区业主们的疑是违章建筑的行为,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制止及报告,没有直接拆除的权限。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赋予物业公司可以直接拆除小区业主们的疑似违章建筑,物业公司也绝对不敢也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直接代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具体法律规定摘要如下:……

二、若从原告的诉求方面及本案的客观事实,本案应当是相邻权纠纷或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纠纷。而依法,原告只能只诉求诉争疑似违章构筑物的行为人和权利义务人,而不是物业公司。原告将物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显然属于主体不当,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法律规定摘要如下:……
 答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谢艺真


律师简介



谢艺真 律师

1995年至2005年在法院工作,2006年起开始律师执业(实习律师做起)。先后为数家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物流公司、贸易公司、公安机关、村民小组、业委会、学校等国企、民企、党政、事业、集体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出于对客户的尊重,多数不提供客户具体名称),参与办理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尤其是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处理大量的案件中,培养了独立、缜密、灵活的办案能力。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努力为客户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且注重社会责任。2018年、2019年连续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评为“建筑房地产领域优秀律师”。2019年,获评福建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领域的《专业律师证书》。

社会职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兼职教师
华东政法大学漳州校友会首届监事
主要文章:
《三国演义与法官思维的断想》《36倍新娘》《昂贵的一针》《人在律途,慢歌摇滚,盈科而进》《如何做一个有温度的律师》《逾期交房纠纷九点思考》

联系方式:
13306058181(微信与电话同号)
厦门市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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