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些年自媒体市场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人冲着其所带来的红利义无反顾地加入到自媒体创作者的阵营。 经常有些UP主随便选几个比较有名的电视剧、电影、动画啥的影视作品剪辑一下配个音乐或字幕就一堆人看,也给平台带来了巨大流量。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利用他人IP产生利益的行为不侵权吗? 此处所谓的侵权是指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款规定:著作权包括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自媒体短视频最常踩的就是这个雷区。 对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另外,第十九条对著作权的转移有如下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因此,正规的改编创作需要先向著作权所属法人或组织申请改编授权,才可发布相关改编作品! 关于改编侵权的处罚,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那么,获得原版授权后改编作品的版权归谁谁有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只要是有版权的自媒体短视频创作,如果被他人窃取创意,都可以以侵犯著作权进行起诉。 回到现实,现在的改编UP主都申请了授权么?答案是:几乎没有!鉴于目前国内平台监管体系相对比较宽松,对此类改编作品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想到了,给你禁发或删除,大部分都采取的放任态度,毕竟这对平台引流也是有帮助的。 而作为自媒体创作者,自然无法完全放弃热门IP这杯羹,为了减小哪天突然收到律师函的风险,我们在发布作品时,需要尽可能标明原著作者和创作来源、保留原版水印,所谓小心驶得万年船,祝愿各位能在短视频自媒体创作这条路上越走越远,也要走得踏实。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