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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警长、葫芦娃、海尔兄弟、小羊肖恩、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喜羊羊和灰太狼……这一连串的卡通名字伴随着一代孩童的成长。童年或许渐行渐远,但这些卡通人物深驻于记忆中。在流量能带来热点、话题和效益的当代,这些卡通人物的形象被广泛使用于各种场合和媒介,其中不乏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行为,由此引发的诉讼与日俱增。 《著作权法》并未有针对卡通形象保护的具体规定,仅在相关条款中提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最高院曾在《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中指出:对于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的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奥特曼、变形金刚等动漫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实践中侵犯卡通人物形象著作权的行为极为常见,如文具、水杯、衣服上面印刻的卡通人物形象,网络游戏中的角色或是商场中摆放的展陈皆会使用卡通人物形象,此时行为人可能侵犯卡通人物形象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展览权等。如某世贸商城市场内销售的充气玩具带有的动漫形象,除部分颜色、着装和表情略有不同外,与喜羊羊、美羊羊等系列美术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已侵害权利人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参见案例:(2016)京0101民初9372号) 为正确使用卡通人物形象,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被侵犯,蓝石律师建议: 1.业在使用卡通形象时,应保证行为属于《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方式,要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则构成合理使用。 2.企业发现他人以营业为目的,使用未经授权的卡通人物形象的,应积极交涉维权,通过谈判或者诉讼维护企业卡通形象权益。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