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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通过

2020-11-12 15:47| 发布者: 小佳| 查看: 186| |原作者: 新华社、人民日报、界面新闻|来自: 人大版权

摘要: 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据相关消息报道,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现行著作权法和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来看看有哪些亮点吧!

简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定

草案二审稿: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草案三审稿:为了进一步促进视听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对上述规定予以简化: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增加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草案三审稿:为了防止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要求“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时
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草案二审稿: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草案三审稿:考虑到广播组织权的行使涉及他人著作权的保护,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明确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

草案二审稿: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草案三审稿:为了便于法律执行,增加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即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500元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草案三审稿:为了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增加规定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定为五百元;二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三是增加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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