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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原著被侵犯著作权案引发的思考

2020-12-25 14:59| 发布者: 小佳| 查看: 107|

摘要: 【摘要】前几年,采访文章被剽窃案,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十倍稿酬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8年许激诉中国物资出版社侵犯著作权获赔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保护著作人格权的案例数不胜数.这说明我国在侵犯著作权的著作人 ...
【摘要】前几年,采访文章被剽窃案,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十倍稿酬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8年许激诉中国物资出版社侵犯著作权获赔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保护著作人格权的案例数不胜数.这说明我国在侵犯著作权的著作人格权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而我国著作人格权制度的某些内容尚有完善的空间.鉴于此,本文将对著作人格权制度做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字】 侵犯著作权;作者人格权;潜在经济利益;著作权制度;作者名誉

著作权制度是促进人类知识进步的重要机制.近年来,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屡遭不法分子的觊觎,给相关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为遏制层出不穷的著作权犯罪,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我国虽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正,但有关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现有作者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局限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市场主体利益需求单一,作者和著作权继受者的利益诉求往往是一致的,主要体现为排斥其他经营者侵犯著作权和攀附其作品知名度的不法竞争行为。现如今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作者人格权上经济利益的实现代表着新一轮市场主体的利益需求。如何平衡事实作者和权利继受者的利益需求,保障作品的财产价值和作者人格价值的圆满实现,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著作权制度

纵观国际立法,著作权保护模式分为“分散型保护模式”和“统一保护模式”。“统一保护模式”又根据著作权性质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有所区别。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兼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色,采用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合并立法的模式。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创作行为而享有的不可转让的精神利益。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在使用作品过程中可期获得的财产利益。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作者基于创作的事实行为成为原始著作权人,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双重保护。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意味着原始著作权人放弃该作品的全部经济利益,从使用作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合法序列中退出,作者仅就其作品精神权利享有著作人身权。而继受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主体成为新的专有权人,享有排他性支配作品并进行衍生开发的权利。这一理论设计看似完美,实则问题良多。例如,基于作品人格利益衍生的潜在经济利益该何处皈依?非创作者的委托者依据合同自由合法取得著作权人身权的规定是否与人身权的专属性相悖?

(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

文化产品既是著作权语境下的作品,又是市场流通中的商品。因此,法律对文化产业的调整既要着眼于对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又要力求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尚未上升为权力的法益提供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郑成思先生曾贴切地用“冰山理论” 来比喻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二者互为补充,互为支持,共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协调市场竞争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市场交易、营业活动的领域内,无论是作者、著作权人还是出版商,其不法竞争行为都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干预。当著作权人在遭遇专有权之外的不正当竞争时,可以诉求于公平竞争、商业道德等法律价值来对抗不法竞争者。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者人格权的关照十分有限, 只能对知识产权人身权提供消极的、事后的防卫性保护,更遑论人格权上的潜在经济利益。

二:作者人格权暗藏巨大的经济利益

(一)基于创作自由形成的财产价值

创作自由本质上体现了作者人格自由。现代著作权制度帮助作者摆脱了“傲慢的赞助者”,实现创作自由,捍卫作者人格尊严,让作者可以在广袤天地间尽情地挑选创作素材、找寻自己的声音。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其中独创性内容要素是事实创作者集灵感天赋、个性表达凝结而成的心血。即使著作财产权转让于人,创作者仍然能够基于创作自由使用这些作品元素,并对其后续创作享有独立的利益。作者的创作自由包括创作思想的自由和创作行为的自由。创作思想的自由主要体现于对作品内容安排、价值判断上的控制权力,例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利等。创作行为的自由主要体现于对作品本身的控制权。例如发表权就是作者享有的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对作品传播流通的控制权。

(二)基于作者与作品联系形成的财产价值

对作者与作品联系的维护实质上体现为对作者人格尊严的维护。作者与作品的联系不仅彰显了作者身份, 而且具有彰示作品质量的功能,体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社会公众在接触感知作品的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应的社会评价。这种社会评价不只是针对作品本身,更是会由作品延伸至背后的创作主体,从而产生对作者本人的才华能力和人格魅力的社会认识。智力成果集中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意志,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这些要素恰是一个人形式自我表达,发挥社会价值,产生社会评价的重要方式。通过复制和表演而对作品的经济成效的利用,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作品及其作者,它还有助于宣传作者的思想及其个人声誉,从而为其经济利益服务。

三:作者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的关系

作者人格权利不应局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具体权利,更包括其他涉及创作自由、作者名誉的更广泛的权利。作者人格权利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消极的防御,还依赖于对特定人格权上潜在经济利益的积极支配。

人格利益具有财产性质并非知识产权法独有现象。民法人格权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利也同样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具有日益凸显的财产属性。美国法律规定了“个人公开权”肯定了部分人格权的积极的经济利益和支配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授权或转让的方式,对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现象日益增多,“以至于我们可以断言,除了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之外,几乎其他所有的人格权都可以商品化了。”虽然人格权的财产属性和主动利用趋势日益凸显, 但是其前作经济利益并不能成为独立的权利类型,也并不影响其人格权的内在统一性。人格权的财产性依附于主体精神利益,不是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种新型权利内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以精神利益而生,以人格特质为前提,以人的情感、名誉、地位为基础,这是区别于任何的其他财产权的本质特征。

因此,著作人格权的本质与民事主体的普通人格权并无二致,即不可与主体分离又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源于自然权利的民事权利。虽然著作人格权基于创作行为产生,具有时间上的无期限,以及侵权方式上对主体的间接性侵害,但是其本质上仍旧是对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而随着人格权在当今社会中从“被动人格权”向“主动人格权”转化的趋势,法律不仅应当关注对人格利益的消极保护,还应当重视维护人格利益的有效利用。

四:基本案情

“寻龙分金看缠山,一重缠是一重关。关门如有八分险,不出阴阳八卦形。”一段脍炙人口的盗墓口诀, 事关三方市场主体利益纠葛,牵扯出一场原著小说著作财产权与原著作者人格利益的争锋对决。2015年由热门IP《鬼吹灯》改编的电影《寻龙决》问世,反响热烈,富含商机。早在此前,原著作者张牧野将该作品著作财产权完全转让于他人。而电影制片方却决定与原著作者张牧野的同题材新书《摸金校尉》联合宣传、互利互惠。此举威胁到《鬼吹灯》的原著小说地位,分食继受著作权人的市场红利,一场继受著作权人和原创作者的利益之争至此爆发。

其实,类似的纠纷在影视行业内时有发生。在2013 年的《人在囧途》诉《泰囧》案件中,被告电影《泰囧》在宣传过程攀附原告电影《人在囧途》社会影响力,引发相关公众误认两部作品存在联系。法院最终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违反诚信商业伦理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进行规制。

五:长昊著作权律师邱戈龙案例评析

归根结底,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在著作权完全转让后,事实作者是否还能使用原作品素材进行创作, 并且利用与原作品之间的关系享有经济利益。即当著作财产权转让后,法律多大范围内承认并保护作者基于人格权产生的潜在经济利益?一如本案,虽然原著作者使用原著作品的元素进行后续创作并发行,会构成原著作品的替代威胁,给著作权继受者实现经济利益带来后顾之忧,对著作权转让市场具有负的外部性影响。但是,作者基于个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享有的市场号召力和商业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者人格权上潜在的经济利益亟待法律从制度安排上予以重视,在司法实践上平衡兼顾。

高额的利润,漂亮的业绩,庞大的市场需求,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欣欣向荣,日攀高峰。作品创造和传播的部门分工日益细化,围绕核心作品展开的产业链环环相扣、日臻成熟。然而,产业的极大发展也导致利益主体冲突急剧升级,并且具有向作品权利人内部蔓延的趋势。在不断扩大的市场主体和升级的利益需求面前,著作权法略显力不从心,立法空白,制度缺位,理论与实际脱节,难以应对产业发展来带的问题争端,难以调节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

六:长昊律师团队总结语

“作品是天才(genius)的产物,能够从荒漠中唤出灿烂的春天。”当充满浪漫色彩的作品转身成为拥有强大市场号召力的文化产品时,作品所彰显的人格印记也将化身牟利之利器。在商品经济深化发展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的当下,作品价值的来源方式和实现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著作权财产性质和人格性质日渐杂糅重合。

当前立法更加关注于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和作品直接经济价值的实现。正如民法对附着于人格要素的财产价值的法律属性郑重权衡,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积极尝试制度构建,著作权法应当进一步完善作者精神权利保护模式,有限承认精神权利的财产属性,并基于此原理设计配套制度,最终促使精神权利制度摆脱困境, 走上良性发展轨道。这有助于增强人们在从事创作活动时获取社会安全感和对被保护的利益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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