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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知识产权保护新难题

2020-6-24 13:19| 发布者: 小朵| 查看: 120| |原作者: 金台资讯|来自: 百家号

摘要: “抖音”是时下最受年轻人喜爱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之一。 “抖音”上发布内容侵权,该由谁担责?淮北法院审理的杭州蜜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一品脱酒吧、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抖音”发布内容侵权谁担责
      “抖音”是时下最受年轻人喜爱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之一。 “抖音”上发布内容侵权,该由谁担责?淮北法院审理的杭州蜜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一品脱酒吧、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件。
      2016年1月16日,杭州蜜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将其独立创作的“一品脱”字样美术作品在重庆市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2017年2月7日、11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杭州蜜獾公司申请,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其中包括在酒吧服务中使用该注册商标。
      2018年5月,杭州蜜獾公司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手机应用程序“抖音”App上,发现淮北市相山区一品脱酒吧在其经营的酒吧中使用杭州蜜獾公司注册商标“一品脱”字样,且未获杭州蜜獾公司授权许可,并认为北京微播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未尽平台审核义务,致不断扩大侵权效果。杭州蜜獾公司遂起诉请求淮北一品脱酒吧、北京微播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北京微播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抖音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服务过程中,结合网络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已对用户进行了充分、明确的事前提示,并设置了畅通的投诉通道,在事后及时删除了涉诉视频。北京微播公司对涉诉视频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主观上无过错,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经淮北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一品脱酒吧立即停止侵害杭州蜜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品脱酒吧向杭州蜜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驳回杭州蜜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表示,该案依法认定用户在“抖音”平台上传短视频造成侵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通过分析“抖音”平台的经营模式,判定“抖音”平台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事后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依法判令平台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去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适用“避风港”规则获得民事责任豁免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案是《电子商务法》生效后,我省法院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依法保护网络平台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优化了新媒体行业发展环境。

      新兴多媒体业务侵权怎判定
      随着信息网络产业快速发展,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影响着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往往表现为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交织。随着这些新问题不断出现,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同时也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于2016年制作完成,该剧由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全部著作权。优酷网络技术(北京)公司经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对该剧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该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后优酷公司经调查发现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开发运营的IPTV电视业务“安徽iTV”的超级影院专区中提供了该剧的在线点播服务,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作为内容提供方,两公司均未获得其授权。优酷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其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诉至法院。
      合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发现,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辩称其仅提供技术支持,并提供了与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的合作协议,法院分析认为从技术过程及该协议内容看,双方合作高清iTV这项业务,共同进行业务宣传,共同做好产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只是双方分工不同。因此,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仅提供技术支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因涉案作品每集均为独立播出单元,优酷网络技术(北京)公司购买版权时亦按照每集单独定价,涉案电视剧分集播出,应当认定每播出一集即完成一个侵权行为,故优酷网络技术(北京)公司将涉案电视剧共计58集合并起诉、并主张按照每集单独计算赔偿额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决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立即停止在“安徽iTV”超级影院专区传播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两公司共同赔偿优酷网络技术(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60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该案中的IPTV业务是一种新兴多媒体业务,涉及三方主体:IPTV平台播控方、网络传输方、节目内容提供方,诉讼针对节目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方起诉运营商和内容提供方共同侵权,对内容提供方的侵权责任较易判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判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立场,通过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网上复制传播他人作品侵权
      合肥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许韬、王娜侵犯著作权罪案,涉及侵权盗版图书502万余部,涉案金额700余万元,属于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持续时间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
      自2014年5月起,被告人许韬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租用服务器,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中供读者免费阅读,以此增加读者点击量,最终通过广告联盟投放的广告非法获利。为扩大规模,许韬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先后聘用王娜等编辑人员、技术人员10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2万余份,其中仅侵犯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家著作权的作品1603份,吸收会员共计32.8万余名,网站总点击量17.8亿余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宣传易等广告联盟公司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713.3万余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许韬的盗版网站中文字作品与掌阅公司享有独家版权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有1616部。
      该案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许韬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娜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合肥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案情重大,为近年来罕见。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的同时,加大了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对清理鱼龙混杂的网络图书市场起到警示规范作用,对图书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此外,该案的审理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网络书籍相似性鉴定以及著作权犯罪中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起到示范作用。(记者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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