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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涌向自媒体,希望在业余时间能赚到零花钱。公众号、头条号、微博的自媒体人越来越多,为了博眼球,获得点击量,一些不具备自媒体运营能力、创作能力的人,往往选择转载他人作品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发表。一些人直接将原作者名字去掉改成自己的,一部分相对了解《著作权法》知识的会标注作者,并写明作品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可删除。但无论哪种方式,实际上都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成两部分17项权利。分别为,人身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公众号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就被他人转载,首先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还改了作者名字则又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如果还擅自删除,部分节选,又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什么人是作者?一般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如果符合单位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归属于单位。同时作品也不仅限于文学文字作品,文字、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均可被认定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如果我的公众号或文章被他人转账,未经我的许可也未向我支付使用费用,我该怎么维权,我能获得多少赔偿呢? 这就不得不提到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收集证据难,证明难度大,判赔损失少。 在广阔的互联网上,发现本人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难度已然不少,固定证据更是十分费劲,如果对方删除就什么痕迹也没有了,这个时候为了固定证据往往需要找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使一部分受害者放弃了维权。著作权纠纷起诉材料需要准备的相当多,一些下定决心起诉的都需要聘请律师帮其处理专业问题,例如:如何证明我是原作者享有著作权,如何证明转载我文章、公众号的人的身份,对方找不到人怎么办?等等的问题,也排除了一些不了解著作权保护问题的作者起诉的可能性质。 现在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井喷式爆发,为了快速结案,人民法院往往积极促成调解或独任审判。为了处理该类纠纷,我国也在北京、广州、上海、杭州等地设立了互联网法院,集中处理互联网纠纷。但是判决赔偿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一篇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往往判赔在200-1000之间,而且不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一张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往往判赔在500-1000之间,判赔结果往往不能让作者满意。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保护智力成果定能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词。 来源:百家号 辽宁宋律师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