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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 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而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看到这里,很多人就会产生疑问,为什么是“著作权人包括作者”,而不是“著作权人即是作者”?这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如果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那么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即此时作者和著作权人是同一人。但有些情况下,作者和著作权并不是同一人。 例如: 1、在发生作品著作权继承,交易等情况下,著作权人就发生了转移,此时,著作权人就是继承作品著作权的人,但作者依然是创作作品的人。比如某位小说家X先生写了几部小说,但是在他生前的遗嘱中,他规定了在他逝世后他的儿子Z先生享有他的小说的著作权(财产权),此时他的儿子Z先生就是这些小说的著作权人,但是作者依然是这位小说家X先生。世人在流传的时候就会说:由X先生写的小说,前不久刚刚改编成电视剧,而不是Z先生写的小说…… 2、委托别人创作的作品或是请他人代笔的人物传记等作品。一般来说,这些情况下创作的作品双方之间都会根据合同来协商著作权人的归属。比如,小A委托小C设计了一幅婚礼场景效果图,如果在没有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小C即是此效果图的作者,也是此效果图的著作权人。但是如果合同规定了小A享有效果图的著作权的话,那小C只能是作者。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