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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单位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等人印刷出版的CFA书40000余册,并通过网络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5万余元。 被告单位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印刷品为盗版书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印刷、分包给被告人王某、赵某印刷的方式,为被告人邹某印刷盗版CFA书40000余册。 被告单位上海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吕某在明知印刷品CFA书为盗版书的情况下,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装订盗版书40000余册。 被告人王某、赵某在明知印刷品CFA书为盗版书的情况下,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盗版书30000余册,非法经营数额36万余元。 被告人邹某、王某、赵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吕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和所主管单位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三、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邹某、被告单位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王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显然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单位上海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吕某明知印刷品为盗版书而为其装订,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共犯论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被告单位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某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赵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最终,人民法院考虑到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判处被告人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被告单位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单位上海某纸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侵权书籍24005本、侵权复制品1501张,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单位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