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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电视剧出品方状告小说作者侵犯著作权,判了!

2020-10-13 14:57| 发布者: 小佳| 查看: 234| |原作者: 现代快报|来自: 腾讯网

摘要: 五年前,电视剧《芈月传》火热开播,然而围绕它产生的争议以及官司至今没有停歇。
蒋胜男既是电视剧《芈月传》编剧,也是小说《芈月传》的作者。可《芈月传》电视剧出品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花儿影视 ")却状告《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侵犯其著作权。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这起著作权权属纠纷,法院判定:不能认定《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剧本。

花儿影视:小说侵犯《芈月传》电视剧著作权
因认为《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电视剧本,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花儿影视 ")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小说出版商浙江文艺出版社和销售商中关村图书大厦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并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 2000 万元及维权费用。

原告花儿影视诉称,2012 年,《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与花儿影视签订了《创作合同》,由花儿影视聘任蒋胜男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约定蒋胜男愿意接受委托并按照花儿影视的意愿创作修改该电视剧剧本。之后,《芈月传》剧本在创作过程中其内容经过导演、制片等多人开会讨论、意见交换,并非蒋胜男个人创作而是剧组共同创作完成的。

在花儿影视提供的证据中,2015 年 8 月至 11 月,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署名 " 蒋胜男著 " 的《芈月传》小说全六册。经比对,《芈月传》小说与《芈月传》剧本情节相似性高达 62.85%,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但在双方的《创作合同》中约定:"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和交于第三方使用。" 该条款说明只要在花儿影视享有剧本著作权的前提下,蒋胜男就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使用剧本,此条也佐证了花儿影视公司并没有将包括《芈月传》小说著作权在内的任何权利保留给蒋胜男。因此,蒋胜男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蒋胜男:先有《芈月传》小说后有剧本
《芈月传》小说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提交了小说的电子文档,对创作时间进行了举证。蒋胜男认为,《芈月传》剧本长达 80 多万字涉及 170 多个人物,如果没有长篇小说作为基础,不可能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将剧本创作完毕。蒋胜男称,自己在研讨会上表示,小说写的不多并不是指全部小说,仅是针对个别人物而言,花儿影视公司对此断章取义。

被告浙江文艺出版社也辩称,其按照正常手续及流程出版芈月传小说,与其他被告无任何侵权故意。蒋胜男已经提供的双方之间合同、花儿影视的自认证据均可证明《芈月传》小说完成于剧本之前。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辩称,图书大厦销售的涉案图书来源合法,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不构成侵权,其对销售的图书是否构成侵权无审查义务,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不能认定《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剧本
经过双方的举证,2020 年 9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根据查明的事实,蒋胜男通过邮件的方式,自 2012 年 9 月 11 日起向花儿影视公司提交分集大纲及人物表,2014 年 3 月 29 日提交第 50-53 集剧本,至此剧本创作完成。在创作过程中,虽然花儿影视公司相关人员在剧本讨论过程中对蒋胜男创作的剧本提出过修改意见及建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此,蒋胜男是《芈月传》剧本的唯一作者。在蒋胜男既是剧本作者也是被诉侵权小说作者的前提下,双方权利的边界应当依据合同进行确定。

而根据《创作合同》,花儿影视享有将蒋胜男小说改编为电视剧、电影、游戏、漫画、动画片等主要作品类型的权利,而蒋胜男仅仅享有发表出版小说的权利。法院认定,既然在详细列举的归属花儿影视公司的各种作品类别中不包括小说,就不能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得出花儿影视公司享有小说作品著作权的结论。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宣判:蒋胜男因创作完成《芈月传》小说而享有著作权,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及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芈月传》小说不构成侵权行为,驳回花儿影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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