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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审判|根据公开史料编著作品之侵权认定

2020-9-22 11:00| 发布者: 小阿| 查看: 108| |原作者: 中国审判|来自: 潇湘晨报旗下法制新闻帐号

摘要: 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

过云楼,是江南著名的私家藏书楼。其始于清代怡园主人顾文彬,历经六代人、一百五十载传承,素有“江南收藏甲天下,过云楼收藏甲江南”之称。“顾氏过云楼可谓一段姑苏传奇。”近年来,围绕相关内容进行创作的作品不断推出。

2008年至2012年,原告樊某单独或与他人联合署名,先后在多家报刊、杂志发表了《苏州顾氏过云楼往事记略》《顾麟士婉谢康有为》等多部作品。2015年5月,被告高某与被告某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了《走进过云楼——兼读顾公硕遗稿(上)(下)》一书的出版意向。该书于2017年7月出版时,更名为《过云楼梦——大变革时代江南文脉之一隅》(以下简称《过云楼梦》)。

原告樊某认为,由被告高某编著、被告某出版社出版的《过云楼梦》一书,抄袭了其之前发表的多篇原创作品,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8万元。

被告高某辩称,《过云楼梦》一书是其历经五载,广征博引所出版的作品。该书主要对史料和文献进行了整理,与原告樊某散见于报刊上的作品相比,在立意与架构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被告某出版社辩称,其在出版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该案诉讼期间,顾氏后人顾某出具了《情况证明》:“关于过云楼,写书或写文章,高某、沈某、樊某等,我都接受过他们的采访。其中,高某的采写时间最长。2013年春节前,我与钱璎同志专门委托高某研究过云楼文化。采访时,我与樊某怎么讲,当然与高某、沈某等也怎么讲。”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进行了外出调查,询问了顾氏后人顾某,并制作了笔录。顾某表示,樊某的上述联合署名文章中,第一作者均为顾某,署名系笔名。同时,相关史料均由顾某本人分别向樊某和高某提供。

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高某的《过云楼梦》一书中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樊某已发表作品的抄袭?

原告樊某通过对照表的形式,列出了69处、7431字的涉嫌抄袭内容。对此,顾氏后人在笔录中表示:“我没有仔细比对过。但是,我已经捐出了过云楼的史料。这是公开的,不存在抄袭的情况。这些内容在史料中都有出处。”针对69处涉嫌抄袭的内容,被告高某提交了资料,对每一处均说明了来源出处。

庭审中,在征得原、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法庭随机抽查了对照表中的5处内容。以对照表中的第24处证据为例。《过云楼梦》一书中的表述为“初念不过一丘一壑,后渐拓渐变”。原告樊某认为,这抄袭了其已发表作品《苏州顾式过云楼往事记略》中的内容。因为,在顾文彬的手订年谱手稿中,相关表述为“渐拓渐广”。由于编辑修改错误,才被写成了“渐拓渐变”。因此,原告樊某认为,这是被告高某抄袭原告樊某原创作品的有力证据。

关于“渐拓渐变”的表述,被告高某向法庭提交了《艮庵老人手订年谱》《传统文化研究》第163页至170页及顾某出具的《情况证明》等证据。被告高某表示:“在创作的时候,考虑到怡园在苏州园林中并不大,称不上‘广’。所以,在采访了顾某之后,才采用了‘渐拓渐变’的说法。”此外,《情况证明》中写道:“在这个过程中,我为他们提供了手订年谱的资料、康有为给顾鹤逸的两封信的实物、顾公硕生前残稿等第一手素材,并详细讲述了过云楼的历史。重点包括,过云楼和怡园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先祖顾文彬、顾承为抢救大批稀见书画而呕心沥血,建怡园时‘渐拓渐变’……”据此,被告高某认为,“渐拓渐变”一词并非来源于原告樊某。

经查阅相关资料,原告樊某已发表的作品与被告高某编著的《过云楼梦》一书,两者的写作来源较为相近,即大部分来源于公有领域的资料,且大多为古文。而原告樊某所列举的抄袭内容,大部分为史实记载。

>>针对以历史题材创作的文学作品,应立足其特点,妥善划定保护范围和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旨在通过保护独创性的表达,促进文化繁荣。但是,并不保护思想和内容。针对以历史题材创作的文学作品,应立足其特点,妥善划定保护范围和界限。该案中,原、被告的作品均在相同或类似的公有领域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若双方创作的表达形式各自具有独创性,则双方对自身依据该素材所完成的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同时,原告樊某根据文字相同来判定抄袭的比对方式,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应根据两者的表达方式完全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来判定抄袭,而非使用的文字一致。另外,原、被告的作品中,尽管部分段落在表达方式上相似,但都基于相同的来源,即将文言文翻译为白话文来进行叙述,不能认定为抄袭。《过云楼梦》一书共计约35万字。原告樊某所列举的、涉嫌被抄袭的内容,散见于不同报刊登载的各个作品。同时,这7431字并非连续成篇,而是散布于整本著作的各个章节,且大多来源于史料。因此,被告高某所编著《过云楼梦》一书中的内容,不构成对原告樊某已发表作品的抄袭。

依法裁判

关于原告樊某诉称被告高某与被告某出版社侵犯了其原创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该案中,原告樊某并非《过云楼梦》一书的作者,不享有对《过云楼梦》一书的署名权。同时,被告高某并未在原告樊某的作品上署名,未侵害原告樊某对作品的署名权。被告某出版社与被告高某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在图书出版的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过云楼梦》一书是被告高某的合法出版物。因此,两被告并未侵害原告樊某的复制权、发行权。另外,《过云楼梦》一书确系被告高某的编著作品。其中,涉及了对一些作品的汇编。但是,这并未涉及原告樊某的原创作品。两被告并未侵害原告樊某对原创作品的汇编权。

综上,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樊某的诉请。

原告樊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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