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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著作权不容侵犯 法律保驾护航

2020-10-14 11:23| 发布者: 小阿| 查看: 191| |原作者: 伊犁州法院|来自: 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摘要: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民三庭调解了一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告于某是独立设计师,5月21日,伊宁市某办公用品商行的员工通过小区群联系,要求于某设计伊宁市某办公用品商行宣传使用的宣传页、海报、代金券。后因制作内容发生争执取消合作事宜,于某将定金退还伊宁市某办公用品商行。近期发现伊宁市某办公用品商行未经于某许可,擅自与伊宁市某图文广告设计中心复制其设计作品,利用该作品进行推广宣传进而达到盈利目的。复制品无论从颜色、排版布局、内容、表现形式均与于某作品一致。于某认为,该海报、宣传页等设计作品系其设计创作,并依法享有著作权。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于某设计作品并销售牟利,同时利用上述作品进行商业促销,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已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于某的著作权,依法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于某遂向伊犁州分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伊宁市某办公用品商行、伊宁市某图文广告设计中心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和电子文档,书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于某损失2.1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刘云龙耐心细致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伊宁市某办公用品商行、伊宁市某图文广告设计中心于9月19日共同支付原告于某0.11万元(已支付),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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