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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视频置于涉案网站对来源于不同上传者的影视视频信息进行统一发布、分享的栏目中,同时考虑到涉案作品为电影作品,而电影作品的制作流程需要投入较大成本,权利人基本不可能授权网络用户免费将其作品完整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提供给公众,且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收视率和社会知名度,弹幕公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就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提供涉案作品。 综上,弹幕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主观上应知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授权,将涉案作品置于涉案网站并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而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屏蔽涉案作品的传播,为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侵害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弹幕公司对此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在一审中,法院判决弹幕公司赔偿6万元,之后弹幕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