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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双11比往年来的早些,持续的时间也长些,但是笔者更关心的新闻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也发布了,并将于明年的儿童节起正式施行。事业发展靠法治护航,我们的著作权法真的是越修越新,中国的版权事业也必将越来越好。 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智能手机或智能终端人人不离身的今天,我们所有的人都晋身为“作家”“艺术师”。大家运用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了大量的文字作品、图像作品、视听作品。但是问题来了,作品被抄袭打官司维权值不值?几秒钟的短视频受著作权保护吗?……创作者的这些顾虑,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作出了明确回应。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诸多规定,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 首先是让著作权维权不再因为“得不偿失”而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和困境。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笔者相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必然会让那些侵权人“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从而为原创性的科学、文化、艺术创作活动提供反向激励。 其次是修法调整了“作品”的定义,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此举在笔者看来,差不多应当是回应、适应北抖音、南快手,中间全民皆把短视频瞅的多媒体(时代)社会的现实。小小改动,行业激动,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此外,新法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再次是针对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行政与司法双重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独特之处、优势之处。此次修法为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大力赋权、高度赋能,更是对其赋责,笔者也希望执法部门切实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氛围。 最后,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明确,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学者喜欢用邻接权的说法),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众所周知,在传统著作权制度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以复制权为核心展开,广泛涉及发行权、录制权、广播权、改编权等权利。但在数字技术网络时代,著作权的这些权利与技术的联系得到了极大强化,大量的信息通过“信息高速公路”进行传递,著作权的行使与技术措施的运用密不可分,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日趋信息化。所以,此次修法明确权利人可以采取,比如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法律补救方法,从而解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线上线下一体保护的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让我们知法、学法、用法、守法、护法,从而实现我国社会智慧财产的再发展和大繁荣吧。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