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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我们听歌在网页上随便搜一搜就能找到音源,免费畅听。但是如今听一首歌还得下载不同的APP,花个几块钱才能听到。一部分人抱怨着居然听歌都要收钱了,一部分人支持原创的努力,掏了这笔费用。可你知道究竟为什么要收版权费吗? 音乐收费 听歌收版权费这是对音乐创作者最基本的保护,大多数职业音乐人在创作过程中也需要支出不少,只有合法保护他们的正当收益,才能促进我国创作事业的发展,不止音乐领域如此,写作、影视事业等也是这样。 但多年来音乐维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极困难的事情,甚至连原创作者正当维护版权的时候,常常被人说成是炒作,表示“原作者是得了便宜还卖乖、自己的歌火了还反过来倒打一耙。”那么对于原创来说怎么来说算被侵权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平时在KTV唱唱歌就算了,如果需要将一些歌曲作为配乐用于商业宣传等,要十分注意是否涉及侵权等问题。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