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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让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更加明确具体

2020-6-17 16:04| 发布者: 小佳| 查看: 191| |原作者: 周律师说法|来自: 百家号

摘要: 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知识也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生产力,面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和纠纷,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生纠纷后,权利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到维权成 ...
      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知识也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生产力,面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和纠纷,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生纠纷后,权利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到维权成本和维权程序更加便捷,这都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的摸索和实验。
      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保护,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使得意图通过侵权不劳而获的人付出沉重代价,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提出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虽然有对侵权的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但是涉及侵权赔偿和具体数额的确定方面,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使得法院的审判尺度不好把握。其中:《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侵权赔偿的方式和数额范围,而具体的评判依据和标准不是很明确。
      实践中,通常侵权人不会也不愿意主动提供自己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而权利人却也难以证明自己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或者遭受的隐形损失比实际损失大得多,难以通过具体数额来确定,因此,在赔偿数额方面,不确定性较大。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通常,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中,着重对赔偿力度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计算赔偿数额更加科学合理,充分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同时积极发挥工商、税务等第三方平台、网站依法披露的相关信息计算获利情况,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依法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赔偿数额的确定】
      同时,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创新高度和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和规模、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律师费的确定】
      对于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以及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实际支付金额、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
     【恶意诉讼的处理】
      并且,对于明知或者应知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系不正当获得或者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实质基础,仍然依据该权利提起侵权诉讼或者申请保全措施等,构成恶意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反诉请求赔偿其为应诉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和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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