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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盗版:版权保护并不是一项完美的制度,盗版也非万恶之源 ...

2020-8-13 10:23| 发布者: 小朵| 查看: 112| |原作者: 小单个人成长体系|来自: 百度

摘要: 版权保护,不可太用力,不然只能助长垄断,催生版权巨鳄;但也不可放松,无人再创作,没有文化与艺术,世界离灭亡也就不远了;其次,也不可太死,总有些无法负担费用的人需要学习。 ...
版权保护的初衷与矛盾
当听到『 版权 』这个词时,不少人心里都会不自觉的颤动一下,想到各种延绵不绝的官司,利益纠纷,合同里的陷阱……版权仿佛是法律给予创意者和资本家的“特权”,普通人只能乖乖付费,不可传播和观看盗版。

从直觉上讲,保护版权貌似并不合理,知识的本质就要被传播,要被分享才能发挥价值,而当知识一旦被传播,便就脱离了生产者的控制,看了这本书,只要你记住了,创作者的知识就成了你的,没有人能从你的脑海中抹去,你给别人讲,或者用于自己的演讲与写作,也没人有权利和能力阻止。

如果版权真的被极其严格的限制起来,知识交流的成本会大大提升,没有人愿意看到这样的状态。那既然如此,为什么法律还要保护版权呢?
答案也许看起来有点悖论: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交流和传播——美国在制定《1909 年版权法》时就明确指出:『 版权主要是为了大众的利益,而非作者的利益 』,让知识生产者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支持他们继续创作,文化才能繁荣。

但法条是死的,实际情况总是纷繁复杂,法律总则写得再理想,再平衡,具体的法条总会遇上困境,所以在版权法下,创作者的物质利益和大众自由获取知识的利益总是不断冲突,不断博弈,而在现代化大公司主宰市场的背景下,这一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起来。

比如,不少所谓『 盗版侠 』,对文化产业的大公司抱有极度的仇视心理:“资本万恶,盗版有理”,定价如此之高,阻碍文化发展,盗版不是侠是什么?

这个论述是站不住脚的,定价由公司自己决定,一个公司要生存,肯定会考虑销量,他们有自己市场营销部分,会合理的定价,如果你买不起,或者觉得买得很心疼,那只能证明你不是他们的目标受众。

也许这种行为是在助长文化的『 精英化 』,会阻碍文化传播,但这并不是盗版的合理性所在,因为盗版是直接性的,赤裸裸的侵权行为,高定价并没有直接侵害你的利益,即使侵害了,我们也没有反过来侵害它的正当性,一报还一报,以牙还牙,自报私仇,是原始和古代社会的规则,现代法律早已经脱离了这种落后的思维。

即使是大公司生产文化产品,但它们也付出了劳动,承担了风险,获得的也是合法收入,并且公司是由人组成的,这当中有很多普通员工就指着这份工作吃饭,他们何罪之有?一有点钱就被人盯上,说咋们去分他的家,这是什么社会?还会有谁去创造财富?

盗版阻碍文化发展,是毋庸置疑的,就拿我国的游戏市场来说,由于法律保护不严,盗版泛滥,不少外国游戏厂商曾一度放弃在中国上市,给我国的经济带来大量不必要的损失,近年来情况稍有丝丝好转,全是依靠一些玩家用钞票投票,购买正版而争取来的。

大公司的利益应当被保护,但我们应当明白,这最终都是为了鼓励文化产品的生产,保护版权并不意味着对创作者“网开一面”,『 过度保护 』,相反,对于蠢蠢欲动,总在寻求更高的利益的大公司,法律更应该积极的限制其越界行为。

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就曾出现一起这样的遗臭至今的事件:迪士尼为了延续自己的第一部米老鼠作品《蒸汽船威利》的版权保护期(该片于1928年上映,版权保护应于2003年失效),雇佣大量说客游说国会,更改版权法,华纳、环球等公司沆瀣一气,纷纷加入,最终的结果,便是诞生了《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案》,将《蒸汽船威利》的版权延长到2023年。

资本的力量就是如此强大,只要它能够看到足够的利益,它甚至能够变更国法,以版权正义之名,行护一己私利,侵占共有领域之实。
那这是不是又是盗版有理一大理由呢?很抱歉,和巨人打架,是没有胜算的,当盗版泛滥时,销售机构将会以这个事实为法庭陈词,开展一系列维权活动,从而获得大量『 独家授权 』,将整个市场逐步全数收入囊中,形成垄断,掌握定价权,由此,法律便失去了它们的约束力,垄断集团已俨然成为立法者本身。

所以,更严格,更完善,更全面的版权保护法仍然是必须,如果因为当今法律存在漏洞,破罐破摔,肆无忌惮的盗版,反而如了资本家的愿,持续刺激正版价格攀升,到那时,日子只会更难。

盗版者的沉默与创作者的未来
虽然盗版会带来很多不良影响,但盗版并不是『 万恶之源 』,至少有一种情况,盗版是应当被容忍的,并且有益的,那就是各位平时经常看到的『 仅做学习交流使用 』——如果你的经济能力暂时不允许你购买一年订阅费好几千,单个授权费上万元的专业软件,如果你没有很多钱买你需要的大量书籍,选择盗版,并没有大碍。

如果一个人因为钱,因为家境的原因无法更好的学习,没法通过学习完成阶层的上升,那这个社会一定是出了问题,对于非牟利性,选择盗版进行学习的行为,我们应当有『 适度 』的宽容,明确这种行为不正当,知道其危害,并抱有适度的羞耻,但不必过度谴责。

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而吃不饱的孩子,如果没有别的办法,也许只有偷,才能活下来。当然,我们会记住他的污点,可饥荒之中人吃人都可能上演,世间残酷,众生皆苦,何必对这点无奈的罪过如此苛责。

不过,『 仅做学习交流使用 』是一个极度宽泛的概念,不少人也在打着这个旗号谋财:收集盗版资源,有偿给予;在直播平台播放受版权保护的电影与动画片,收取礼物;截取电影片段,简单编辑,取一个吸引人标题,上传网络,获得播放收益……

虽然去比较杀了十个人还是杀了一百个人谁更罪大恶极没有意义,但笔者个人认为这些谋利行为的确更为可恨,如果盗版真有一点点阴暗的“公平”与“侠”色彩,那也被此种人抹杀得一干二净了。

但回归理智,我们不得不承认,决定一个人的,是行为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动机,用于学习还是谋利,都是一样的性质,盗版就是盗版,没有任何正当性可言,所以盗版者,需要保持沉默,自除发言权,是对创作者的最后一丝尊重。

说起创作者,很多创作者其实也是盗版者,认真算起账来,今天网络中不少视频音频和图文使用的配乐、配图、字体,甚至用盗版软件制作的特效,都是侵权行为,不过由于维权成本过高,那些公司并没有找上门来而已。

另外说个题外话,在视频和文章中注明『 侵删 』基本上是句废话,侵权行为发生了就是发生了,刀子插进去再拔出来伤口并不会愈合,赔偿已经造成的损失是必须的,『 侵删 』声明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有的人可能会说,『 对小创作者不应该这么严格,管得太死,反而会阻碍文化 』,但事实并非如此,美国有十分严格的版权保护制度,甚至在公益性的教育文化产品,比如我们熟知的“耶鲁大学公开课”等网络课程当中,都不会使用任何未经授权图片,不会播放未经授权的音乐与电影。

但是,这反而促进了文化的繁荣,为了满足教育需要,政府通过购买版权,整理版权保护已经失效的作品,建立起公开免费的『 数字图像和影音资料馆 』,既支持了创作者,又促进了文化事业发展,促进了版权的规范管理;由于极好的版权保护环境,人们放心的公开展示自己的作品,思想碰撞,无数灵感又被激发;一些没有大公司给自己做宣传的创作人通过制作免费试用但标明所属的音乐,图片,视频,获得了更多的知名度与收入……
回到我国的文化语境中,对于小创作者,严格限制版权管理可能在一开始会给他们带来困扰,但聪明人总会找到提供免版权素材的网站,不能使用知名的音乐和电影片段并不会将节目效果降低多少,反而,这会有力的打击大家都深恶痛绝的营销号,那些盗别人的视频加自己的片头片尾的,那些把多个视频片段剪切过来合成一个新视频的人,让此类人在互联网上再无立足之地,岂不是一大幸事?

正如这篇文章的副标题『 版权保护并不是一项完美的制度,盗版也非万恶之源 』所说,版权保护有不少弊端,但它对文化发展有极好的促进作用,如果我们看到了不合理的现象,那其实是因为它不够完善而已,不应该以此排斥版权保护;而正是在版权管理并不理想的现状下,我们应该对部分盗版保持默许,将之作为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策略。

版权保护,不可太用力,不然只能助长垄断,催生版权巨鳄;但也不可放松,无人再创作,没有文化与艺术,世界离灭亡也就不远了;其次,也不可太死,总有些无法负担费用的人需要学习。除此之外,我们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希望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大问题能够得以解决,创作者多一些自律,消费者多一些意识,这条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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