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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本市的一名公职人员,近日,在建设美丽城市的时候,小张搜集到一张城市logo想要用于公用设施建设,用来展现城市形象,不用于盈利,不知是否可以直接拿来使用。 城市logo能随意用吗? 在这种情况下 会不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漫画:叶品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沈国祥 针对小张的问题,需要依次对城市logo受哪个法律保护、权利归属于谁以及怎样许可使用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该城市logo是由线条、色彩、字体设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和造型的美术作品,是智力活动创作的成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城市logo多为委托作品,著作权人一般是通过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所有。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可以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对使用的权利种类,是否专有使用,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和付酬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城市logo多用于城市对外宣传和公益活动,应根据合同内容约定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小张是一名公职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他想要将城市logo用于公用设施建设和展现城市形象,属于合理使用,可以在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后使用,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报酬。 延伸阅读 9月24日上午,湖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城市品牌视觉识别系统规范应用进行了介绍和解读。详细介绍了“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城市品牌视觉识别系统主要构成,包括城市标志、城市品牌宣传语、城市品牌标志与城市品牌宣传语组合,以及城市品牌辅助图形4个部分,并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应用规范。 对于城市品牌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主要分为公益化与商业化两类,公益化应用的主体为全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在城市建设、内部环境、办公用品、会议活动、宣传推广中主动融入使用;商业化应用仅限于城市品牌“金拍档”或者城市品牌发展联盟企业,在许可协议框架范围内可以使用。对于其他商业化主体,申请加入城市品牌发展联盟并签订许可协议后,可以授权使用包括城市品牌视觉识别系统在内的城市品牌。 还对城市品牌视觉识别系统的规范应用作了解读,并展示了针对文具系统、环境系统、广告系统、印刷出版物系统、礼仪系统、运输系统、多媒体规范、会议系统、人力资源系统和附属品等10个系统的日常应用场景所作的延伸设计为实际应用提供参考借鉴。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版权家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